春秋时期鲁国进行的田税改革。时在鲁宣公十五年(公元前594)。按旧制,可耕作的田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,公田又称籍田,归国家所有,由农耕者集体耕种,所获谷物全部归公;私田亦归国家所有,平均分给每户农耕者,自己耕作,收获全部归己。而此次改革,开始打破公田与私田的界限,一律按亩征税,意在增加国家税赋,客观上则承认了私田的私有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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